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質量公告(2025年第6期)
為加強藥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及安徽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計劃要求,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進行了監督抽檢。現將抽查檢驗發現的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查檢驗不符合規定藥品
(一)經滁州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云南海灃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橘紅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水分、裝量差異。
(二)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續斷配方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三)經銅陵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大連大仁堂(亳州)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茯苓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水分。
(四)經安慶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吉林省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崩解時限。
以上抽檢不符合規定藥品具體情況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三、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轄區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規規定,對相關企業和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為加強藥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及安徽省藥品質量監督抽驗計劃要求,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藥品質量進行了監督抽檢。現將抽查檢驗發現的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查檢驗不符合規定藥品
(一)經滁州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云南海灃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橘紅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水分、裝量差異。
(二)經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續斷配方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三)經銅陵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大連大仁堂(亳州)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茯苓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水分。
(四)經安慶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標示為吉林省銀諾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檢查】崩解時限。
以上抽檢不符合規定藥品具體情況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三、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轄區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規規定,對相關企業和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特此公告。
附件: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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