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消協提醒春節出游警惕個人組團陷阱
春節臨近,不少消費者將報團出游納入計劃。為保障消費者出游權益,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消費者協會結合該市文旅部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發布春節報團游消費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警惕個人組團、規范簽訂合同,報團出游不踩坑。
近日,鎮江市文廣旅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某旅行社推出的“臻品越南雙飛六日游”項目中,全陪導游朱女士存在私自接團行為。經查,朱女士以個人名義獨立招徠、組織旅游者并開展經營活動,且從中獲取返利400元,其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法部門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裁量基準,對朱女士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鎮江市消協指出,個人無證組團看似靈活便捷,實則暗藏多重風險。此類組團行為往往存在壓縮服務成本、降低住宿交通標準、缺少旅游保險等問題,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消費者難以獲得有效保障,維權難度極大。
鎮江市消協提醒消費者,選擇旅游產品時務必核實旅行社資質,優先選擇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譽評價良好的正規機構;交納旅游費用時,堅決拒絕私人收款碼轉賬,應通過旅行社對公賬戶支付并注明“旅游費用”等相關信息,或直接到旅行社經營場所向財務人員交費;交費后務必索取正規發票,作為后續維權的重要憑證。
在另一起案例中,鎮江某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霍山三日游”旅游合同存在嚴重不規范問題。合同中未載明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與時間、自由活動的安排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及停留時間、自費項目清單及價格等關鍵信息,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相關裁量基準,該旅行社被處以2萬元罰款。
鎮江市消協指出,旅游合同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核心依據,條款缺失或模糊極易引發糾紛。消費者出行前必須與旅行社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仔細核對合同主體是否與旅行社資質證明一致,確保合同中明確載明旅行社名稱、經營范圍、簽約信息、行程安排、服務標準、旅游保險、違約責任、退改規則等核心內容;對于行程中自愿參與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應與旅行社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項目名稱、費用標準、停留時間等細節,避免口頭承諾引發后續爭議;簽訂合同時需逐字研讀條款,發現遺漏關鍵信息、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旅行社補充修改,若對方拒不改正可向文旅部門或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春節臨近,不少消費者將報團出游納入計劃。為保障消費者出游權益,近日,江蘇省鎮江市消費者協會結合該市文旅部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發布春節報團游消費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警惕個人組團、規范簽訂合同,報團出游不踩坑。
近日,鎮江市文廣旅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某旅行社推出的“臻品越南雙飛六日游”項目中,全陪導游朱女士存在私自接團行為。經查,朱女士以個人名義獨立招徠、組織旅游者并開展經營活動,且從中獲取返利400元,其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法部門依據《旅游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裁量基準,對朱女士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鎮江市消協指出,個人無證組團看似靈活便捷,實則暗藏多重風險。此類組團行為往往存在壓縮服務成本、降低住宿交通標準、缺少旅游保險等問題,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消費者難以獲得有效保障,維權難度極大。
鎮江市消協提醒消費者,選擇旅游產品時務必核實旅行社資質,優先選擇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譽評價良好的正規機構;交納旅游費用時,堅決拒絕私人收款碼轉賬,應通過旅行社對公賬戶支付并注明“旅游費用”等相關信息,或直接到旅行社經營場所向財務人員交費;交費后務必索取正規發票,作為后續維權的重要憑證。
在另一起案例中,鎮江某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霍山三日游”旅游合同存在嚴重不規范問題。合同中未載明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與時間、自由活動的安排次數、購物場所名稱及停留時間、自費項目清單及價格等關鍵信息,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相關裁量基準,該旅行社被處以2萬元罰款。
鎮江市消協指出,旅游合同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核心依據,條款缺失或模糊極易引發糾紛。消費者出行前必須與旅行社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仔細核對合同主體是否與旅行社資質證明一致,確保合同中明確載明旅行社名稱、經營范圍、簽約信息、行程安排、服務標準、旅游保險、違約責任、退改規則等核心內容;對于行程中自愿參與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應與旅行社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項目名稱、費用標準、停留時間等細節,避免口頭承諾引發后續爭議;簽訂合同時需逐字研讀條款,發現遺漏關鍵信息、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旅行社補充修改,若對方拒不改正可向文旅部門或消協組織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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