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6年2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0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修訂背景。
答:國務院199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施行以來,對于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深入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面臨新的形勢,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管理體制、管控分區等發生了變化;國家公園法出臺后,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措施需要與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相協調,并進一步優化完善?,F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高質量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的客觀需要和內在要求。
問: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轉化為制度規范。二是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科學合理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制度。三是做好與國家公園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協調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問:條例如何調整完善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對自然保護區建設提出哪些總體要求?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自然保護地按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高低依次分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3種類型。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劃定有關標準,條例對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作了調整完善,將自然保護區界定為以保護典型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陸地和海洋區域。
為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建設的規范和指導,條例明確了自然保護區建設的總體要求,規定自然保護區建設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的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問:條例如何進一步規范自然保護區的設立?
答:對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嚴格把關,是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內在要求。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設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具有的條件,明確設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同時,將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統一整合為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再設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規定自然保護區區域范圍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等保護對象分布區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經過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將自然保護區的管控分區由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調整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
問:在強化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方面補充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為進一步強化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條例主要從五個方面補充完善了相關制度措施。一是規定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特性和內在規律,對自然保護區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二是明確對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時應當將自然保護區作為獨立登記單元。三是加強自然保護區監測網絡體系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共享和綜合應用,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四是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明確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五是加強日常巡護,明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護區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
問:請進一步具體地介紹一下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有關情況。
答: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是這次條例修訂的核心內容之一。從實施情況看,現行條例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有的不完全符合實際需要,執行中造成一些矛盾和問題。為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并與國家公園分區管控措施相協調,條例比照國家公園法關于國家公園分區管控措施的做法,規定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同時明確列出允許開展的必要活動,包括為保護自然保護區而開展的相關活動,原有居民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為維護國家安全、實施國家重大戰略確需開展的活動,無法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建設,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等,對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作了進一步優化完善。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這次條例修訂的內容比較多,有很多新的制度措施。為確保修訂后的條例順利實施,首先需要加大宣傳解讀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不斷拓展條例宣傳貫徹的廣度深度,重點推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領會精神實質,同時推動社會公眾了解和掌握條例規定,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環境。其次要抓緊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統籌推進條例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細化有關內容,健全完善自然保護區保護制度體系,增強系統性、協同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要加強執法監管,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落實。
2026年2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0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修訂背景。
答:國務院199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施行以來,對于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深入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面臨新的形勢,特別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管理體制、管控分區等發生了變化;國家公園法出臺后,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措施需要與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相協調,并進一步優化完善?,F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高質量推進自然保護區建設的客觀需要和內在要求。
問:條例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轉化為制度規范。二是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科學合理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制度。三是做好與國家公園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協調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問:條例如何調整完善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對自然保護區建設提出哪些總體要求?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自然保護地按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高低依次分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3種類型。根據自然保護地類型劃定有關標準,條例對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作了調整完善,將自然保護區界定為以保護典型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陸地和海洋區域。
為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建設的規范和指導,條例明確了自然保護區建設的總體要求,規定自然保護區建設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社會共享的機制,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問:條例如何進一步規范自然保護區的設立?
答:對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嚴格把關,是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內在要求。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設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具有的條件,明確設立自然保護區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同時,將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統一整合為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再設立市、縣級自然保護區。規定自然保護區區域范圍的劃定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等保護對象分布區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經過充分調查和科學論證;將自然保護區的管控分區由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調整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
問:在強化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方面補充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為進一步強化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條例主要從五個方面補充完善了相關制度措施。一是規定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特性和內在規律,對自然保護區實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二是明確對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時應當將自然保護區作為獨立登記單元。三是加強自然保護區監測網絡體系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共享和綜合應用,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四是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明確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五是加強日常巡護,明確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護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護區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
問:請進一步具體地介紹一下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有關情況。
答:優化完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是這次條例修訂的核心內容之一。從實施情況看,現行條例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有的不完全符合實際需要,執行中造成一些矛盾和問題。為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并與國家公園分區管控措施相協調,條例比照國家公園法關于國家公園分區管控措施的做法,規定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一般控制區內嚴格限制人為活動,同時明確列出允許開展的必要活動,包括為保護自然保護區而開展的相關活動,原有居民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為維護國家安全、實施國家重大戰略確需開展的活動,無法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建設,以及相關公共服務等,對自然保護區分區管控措施作了進一步優化完善。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重點做好哪些工作?
答:這次條例修訂的內容比較多,有很多新的制度措施。為確保修訂后的條例順利實施,首先需要加大宣傳解讀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培訓等工作,不斷拓展條例宣傳貫徹的廣度深度,重點推動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領會精神實質,同時推動社會公眾了解和掌握條例規定,為條例實施營造良好環境。其次要抓緊完善有關配套制度,統籌推進條例配套規定的制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細化有關內容,健全完善自然保護區保護制度體系,增強系統性、協同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要加強執法監管,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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