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出臺新規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27日對外發布《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制度,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辦法將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進一步統一修復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措。一是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范圍,為重整及和解企業恢復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二是進一步完善違法失信信息分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三是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縮短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提升信用修復效率;四是進一步做好協同修復,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此外,為做好銜接,市場監管總局還同步一攬子修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四部規章,規范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不同類型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條件,確保信用修復規則統一。
市場監管總局27日對外發布《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制度,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辦法將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進一步統一修復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措。一是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范圍,為重整及和解企業恢復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支撐;二是進一步完善違法失信信息分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三是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縮短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提升信用修復效率;四是進一步做好協同修復,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此外,為做好銜接,市場監管總局還同步一攬子修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等四部規章,規范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條件和程序,明確不同類型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和條件,確保信用修復規則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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