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修訂發布對加強食品召回監管明確新要求
2026年02月13日 08:24????信息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記者2月11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全面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對加強食品召回監管明確新要求。
據了解,與現行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完善召回等級分級情形、加大懲戒力度。
其中,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規定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配合召回義務。
此外,新修訂的辦法完善召回等級分級情形,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實施召回的緊急程度等為依據,明確三級召回情形,并差別化設置各級召回啟動時限,將召回的啟動時限由24、48、72小時調整為24、36、48小時,提高針對性風險防控效果,增強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記者2月11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全面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和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對加強食品召回監管明確新要求。
據了解,與現行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完善召回等級分級情形、加大懲戒力度。
其中,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實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規定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配合召回義務。
此外,新修訂的辦法完善召回等級分級情形,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實施召回的緊急程度等為依據,明確三級召回情形,并差別化設置各級召回啟動時限,將召回的啟動時限由24、48、72小時調整為24、36、48小時,提高針對性風險防控效果,增強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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